“真出资”获得的可不一定是正当投资收益——对党员干部而言,妄图去非上市公司里“参一股”“分杯羹”,在纪律面前根本行不通。
某县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某,经朋友介绍出资100万元认购某非上市科技公司10%股份,并办理了股权登记。三年间,刘某按照持股比例获得分红共计45万元。刘某错误认为投的是真金白银,承担了经营风险,且从未利用职权为该公司谋取利益,所得分红也是正常利润分配,属于正当投资收益。最终,刘某因违反有关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受到党纪处分,相关违纪所得依规予以收缴。
“拿自己的钱投的,正常分红,也没有权钱交易,怎么不行?”刘某这番看似“理直气壮”的辩解,实则是自欺欺人,根本错误在于把“入股非上市公司”当成了“正当理财”。实际上,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是一种变相的“经商办企业”行为。《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之所以将其单独列为违纪情形,正是为了破除“我只投资分红、不参与经营就不算经商,不会违纪”的侥幸心理。党员干部若以股东身份与非上市公司结成利益共同体,公权力就有被私利“裹挟”的现实危险,纪律必须提前设防、源头阻断。
一、入了非上市公司的股,公权力就极易被企业的“生意经”套牢
一些党员干部疑惑:“允许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基金,为什么就不能入股非上市公司?”
表面上看都是“花钱投资”,但两者背后的“利益逻辑”却大相径庭。依法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基金,是“阳光下的交易”,买的是标准化金融产品,投资者与相关公司之间一般不存在人身依附和利益输送通道;但入股非上市公司,有时属于“关起门来的人情局”,党员干部一旦入了股,个人的“钱袋子”就和特定公司的“生意经”绑在一起,企业赚钱,自己跟着分红;企业若是遇到监管红灯,就很可能会因自身利益受损而产生“帮一把”的冲动。《条例》之所以在“投资入股”的源头就划出禁区,就是要关口前移、未雨绸缪,在公权与私利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阻断官商勾连的可能。
本案中,刘某虽然投的是真金白银,但自其成为非上市公司股东的那一刻起,就与这家公司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公私界限失守,必然踩入违纪的雷区。
二、“没拿权力办事”不是免责理由,“办了事”则可能滑向犯罪深渊
不少人像刘某一样,认为只要守住“不拿权力办事”的底线,投资入股就无可厚非。殊不知,党纪严于国法,纪律的前置性恰恰体现在“防患于未然”。“没办事”“没谋利”不能成为违规持股的“免责牌”,而一旦“办了事”“谋了利”,性质就可能发生改变。
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正是打着“投资”的幌子,暗度陈仓搞起了权钱交易。一类是“空手套白狼”: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自己一分钱没掏就成了请托人公司的股东,其本质是收受“干股”,系典型的受贿行为。另一类是“稳赚不赔”的“投资”:虽然真掏了钱,但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取股权,或者表面共担风险,私下却让企业承诺“保底回购、固定收益”,使所谓“投资”变成只赚不赔的“单向获利”——只要这种“特殊好处”与党员干部的职权行为形成对价关系,就越过了违纪的边界,涉嫌受贿犯罪。
说到底,只要踩了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纪律红线,就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如果在这层“投资”外衣下还藏着权钱交易,就滑入了违法犯罪的深渊。
《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官商两道,泾渭分明。党员干部切莫把商场上的“生意经”当成自己的“生财道”。手里有闲钱,买公开发行的股票、买国债等都可以,切莫越界入股非上市公司企图“分杯羹”,不去赚“烫手”的红利,才能守住踏踏实实的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