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信息来源:西安党建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13-12-09   浏览次数: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对象
1、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2、预备期满,经支部委员会讨论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
二、公示内容
1、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现在单位及职务(或职业)、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训情况和政审、奖惩情况。是共青团员的团组织的推荐意见。
2、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现在单位及职务(或职业)、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预备期内受奖惩情况。
三、公示方式和时间
发展党员公示在基层党委领导下,一般由党支部组织实施。党支部应根据本单位(部门或行业)的特点,以实效性、广泛性和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进行公示。农村支部可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利用政务、厂务公开栏、板报或单位的宣传媒体等形式,在本人所在单位公示。
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发展对象的公示在上级党组织同意发给《入党志愿书》之后进行。
四、公示程序
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提出发展对象或需转正的预备党员后,由支部及时将这些对象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要设置意见反馈信箱、电话,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要确定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公示时间截止后,要及时研究处理党内外群众反映的情况,并将公示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上一级党组织。
五、对反映被公示对象问题的要求
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电话、信函或直接来访的形式,向负责公示的党组织反映公示对象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思想品德、入党动机、工作表现、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生活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同时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是否坚持党员标准、遵循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等方面的情况。反映问题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六、对反映情况的处理
公示结果不论有无问题,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大会上都应做出明确的说明。 
对公示中没有问题的公示对象,要及时办理入党或转正手续。对反映出的属公示对象的问题,基层党组织要进行认真分析,重要问题要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查清后,如反映的问题失实,要按有关程序及时研究发展或按期转正;如反映的问题属实,要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做出处理。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转正条件的预备党员,要按党章规定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属于基层党组织的问题,由上级党委或县(区)委组织部派人调查核实。对群众反映的违反规定不按程序发展党员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公示结果及处理情况要及时报上级党组织。 
发展党员公示制是广泛听取群众对发展和转正对象意见的一种形式,不能代替《细则》规定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规定,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 本制度由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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