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过失责任追究,是落实“谁介绍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人,对违反发展党员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的行为等情况,给予责任追究。
第二条 属以下情况的,追究基层党委的责任:
(1)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没有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的;
(2)党委会在审批时,没有实行票决制的;
(3)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没有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4)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没有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没有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对因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没有在六个月内审批的;
(5)没有进行发展党员公示,或在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没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
(6)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培训记录和考察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征求情况、票决记录、党委谈话记录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
(7)没有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8)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9)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对基层党委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基层党委及相关责任人的各类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三条 属以下情况的,追究所在党支部的责任:
(1)没有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介绍人,没有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2)没有每半年一次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的;
(3)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没有听取或征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全体党员的意见,或没有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和同意,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4)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没有实行票决制进行表决,或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没有达到规定人数要求,或投赞成票的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要求,而吸收为预备党员的;
(5)没有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人材料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的;
(6)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没有按时讨论其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7)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没有经支部大会讨论票决而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8)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9)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对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的各类评选先进的资格。
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在审查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党委汇报。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也要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属以下情况的,追究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的责任:
(1)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相关情况的;
(2)没有就发展对象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的;
(3)没有在《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填写自己的意见,没有如实向支部负责人及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真实情况的;
(4)没有经常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帮助并按期填写意见的;
(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基层党委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五条 村级党组织当年不培养入党积极分子,三年内不发展党员的,该党组织必须予以整顿,党组织负责人免职并通报批评,取消该党组织的各类评选先进的资格。乡镇(街道)党(工)委所属行政村中出现1个及以上三年内未发展党员的党组织,对该乡镇(街道)党(工)委班子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诫勉,取消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第六条 本制度由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