鄠邑区纪委机关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鄠邑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8-01-05   浏览次数:次  

第一条  根据《户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户办发〔201654号)和公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差旅费是指委局工作人员离开甘亭街办辖区、余下镇、玉蝉镇、五竹镇镇区(西至南北四号路、东至南北七号路、南至东西七号路、北至东西四号路范围)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区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  交通费

凡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区内交通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及其他交通工具(指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所发生的费用,在限乘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含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乘坐交通工具附加的交通意外险。

1.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正常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规定: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

3.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市内交通费、区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使用,按规定标准报销。

1.报销标准: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各市(含西安市)每人每天50元;区内每人每天30元。

2.区内出差,公车改革区域内(参照第二条范围)工作人员公务活动不得报销交通费。

3.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向其缴纳费用或不再报销交通费。

第四条 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按照地区住宿限额标准凭据报销,标准见附件1

1.当天可返回的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确需住宿,应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市内区县公务出差,一律不安排住宿。

2.出差目的地住宿应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标准间或单间。

第五条  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使用,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1.出差时间不足一天,按照对应餐次报销伙食补助,区内伙食补助标准为午餐、晚餐各25元(公车改革区域内公务活动不享受该政策);区外伙食补助标准为午餐、晚餐各40元;省外按照一天标准执行。(因市内会议、调研等公务出差活动实际发生时间给予个人午餐或晚餐补助,其他公务活动餐补按全天计算)

2.在出差途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执行。

3.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原则上不报销伙食补助费。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六条  公务出差审批

公务出差遵循先审批、后执行原则,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1.西安市辖区外公务出差,由室(部)、组申请,经分管常委、分管副书记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2.西安市辖区内公务出差,由室(部)、组申请,经分管常委签署意见,报分管副书记(或主要领导)审批;

3.区内公务出差,由室(部)、组申请,经分管常委签署意见并审批;

4.相关室(部)、组联合出差,由牵头科室申报。

第七条 报销

1.差旅费在机关经费中列支,公务出差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另附公务出差审批单,附领导签字的文件、通知或活动方案,经领导签字报销。没有文件、通知、活动方案的,应严格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公务出差报销单,履行报销程序。

2.西安市辖区以外的差旅费,出差人员归来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市辖区内差旅费一般应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3.差旅费报销实行标准内限额凭据报销,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 差旅费报销严格按照《户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进行监督实施,违反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由区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该细则实施后,工作人员外出原则上不再派车,确因业务检查、机要通讯、公务应急、公务接待等活动使用车辆的,需经分管副书记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调配车辆)

 

 

                                          中共西安市鄠邑区纪委办公室

                                           2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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