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户县纪委
关于对《县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 八项规定>省委
< 实施意见>及市委< 措施>的实施细则》
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对厉行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严肃整治公款吃喝,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和领导干部出差出访等活动的日常监督,确保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下简称《八项规定》)和县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 八项规定>省委< 实施意见>及市委措施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依据《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和管理人员,重点是全县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县纪委、监察局要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纠建并举原则,加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意见》、市委《措施》和县委《实施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工作作风转变,使人民群众对作风建设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在改进调查研究方面,重点检查调研效果、减少陪同以及有关禁止弄虚作假、报喜藏忧、阻断群众通行、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安排接见合影、赠送各类礼品纪念品或土特产以及接待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在精减会议方面,重点检查减少会议数量、控制压缩会议规模及时间、严格审批程序、提高会议实效的情况。
(三)在精减文件简报方面,重点检查减少文件简报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和实效的情况。
(四)在规范外出考察活动方面,重点检查审批管理、护照管理以及减少随员、禁止绕道、延时落实情况;禁止以出差、出访、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落实情况。
(五)在改进新闻报道方面,重点检查缩减、压缩领导出席会议、参加活动新闻报道时长、报道篇幅落实情况。
(六)在严格文稿发表方面,重点检查领导干部讲话、文章发表情况以及违规出版著作、发贺信贺电、题词题字的情况。
(七)在厉行勤俭节约方面,重点检查公款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等“三公”经费管理使用及压缩情况,严查各类用公款请客送礼及各种形式的铺张浪费问题。
(八)检查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廉洁从政各项制度情况,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从事经营性活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情况。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方法
(一)自查自纠。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意见》、市委《措施》和县委《实施细则》情况,作为全县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效的重要内容,针对在贯彻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逐一对照检查,开展自查自纠。
(二)重点抽查。县纪委、监察局每年要对各镇(景区管理局)、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意见》、市委《措施》和县委《实施细则》情况进行抽查。可以派员列席或参加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和活动,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调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财务账册等。
(三)明察暗访。明察暗访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派人参加。暗访不定期进行,地点随机确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巡查、询问、录音、录像。
(四)集中检查。县纪委、监察局要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意见》、市委《措施》和县委《实施细则》情况,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坚持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每年年底开展一次集中检查,采取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个别座谈等形式,对贯彻落实效果进行评价。
(五)举报受理。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邮箱,受理违反规定要求的投诉和举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处置、及时回应。
(六)媒体监督。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注重网络舆情搜集,对媒体反映的违反规定要求的行为,县纪委、监察局应及时处理,回应媒体关切。
(七)专项审计。县纪委、监察局要结合监督检查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相关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条 责任追究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严格按照“实事求是、惩教结合、分级负责、违规必究”的原则,对直接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安排警车带路、悬挂横幅、摆放花草和不按标准实行工作餐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在调研中弄虚作假、报喜藏忧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在调研中接受纪念品和土特产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理。
(二)违反规定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的;违反会议纪律,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不按规定审批会议、控制会议,超过次数、规模和时间的,会议经费未按规定开支或超支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三)未按规定减少文件简报数量和提高实效的,未经批准向各镇(景区管理局)、各单位发指示性公文和要求各镇(景区管理局)、各部门报文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
(四)未按规定擅自批准、增加出访次数、人员数量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擅自变更外出考察活动内容和绕道延时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五)未按规定播发新闻报道和新闻报道超过规定字数与时间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
(六)未按规定严格个人讲话、文章发表和著作出版的;未经批准发表敏感性文章和发贺电,擅自题词、题字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
(七)违反规定超标准配备、购买、更换、装饰公务用车的,超标准配备高档办公设备和用品的;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宴请、请客送礼和发放纪念品的;以出差、出访、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八)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经营性活动谋取利益的,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赔;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七条 组织领导
(一)监督检查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纪委、监察局组织进行,统筹协调县委组织、宣传部门,县人社、财政、公安、审计等职能部门,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特邀监察(督)员参与,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二)综合性的监督检查,由县纪委牵头,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
(三)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由上述部门按照职能独立开展专项检查。县电视台、新闻宣传中心积极配合,发挥好媒体监督作用。
(四)县纪委、监察局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下级纪委(纪检组)对管辖范围内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五)各镇(景区管理局)、各部门主要领导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有关改进工作作风规定的第一责任人,要自觉执行规定,带头落实要求;要亲自部署安排,深入督促检查,认真解决问题。
第八条 县纪委、监察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等要及时向县委报告。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
第九条 监督检查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少于2人。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各镇(景区管理局)、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监督检查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