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察能否起到震慑作用,关键在于巡察成果的运用。”自巡察工作启动以来,鄠邑区坚持把推动解决问题作为巡察工作的落脚点,强化整改落实和巡察成果运用,切实发挥巡察监督标本兼治的作用。
近日,鄠邑区出台《鄠邑区巡察成果运用办法》,系统规定了成果形成、反馈与移交、整改与监督、评估与运用、公开与宣传、法律与责任等内容,进一步健全了问题整改、线索办理、督查督办、责任追究等机制,着力做细做实巡察“后半篇文章”。
做实“四个反馈”、做好“四项管理”。“四个反馈”即经区委书记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区委巡察机构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区级分管领导和区纪委监委反馈巡察情况。“四项管理”即依据巡察反馈意见、移交和交办问题线索等,被巡察党组织、区委巡察机构、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等应根据工作职责进行管理,并作为巡察整改、问题线索办理和督查督办工作依据。
实行“一方案、双报告”和限期办结制。“一方案、双报告”即被巡察党组织自签收反馈意见之日起,15日内报送整改方案,3个月内报送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落实情况报告。限期办结制即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等单位收到的移交问题线索,原则上要在3个月内办结。
强化成效评估,纳入年度考核。实行整改监督检查评估和年终目标考核相结合的评估机制,明确巡察整改成效检查评估内容和标准,将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同时,加强巡察成果运用宣传,严明政治纪律,列出负面清单,对整改责任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