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结果运用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户县纪委    作者:党风室   发布时间:2012-08-01   浏览次数:次  

 

 

 

 

 

户办发〔201250

 

 

 

中共户县县委办公室

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户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

和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景区管理局党委,各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户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户县县委办公室 

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7 25

 

户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结果运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责任制考核的导向、督查、评价、激励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实施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和《西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委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不断健全检查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内容、方法、程序,每年结合实际调整检查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

    第三条  检查考核的对象是各镇、森林旅游景区管理局,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实施结果运用,要按照干部管理、职责管辖的权限和程序,由县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协调监督。县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办理。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动态监管、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岗位调整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检查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检查考核内容分为5个方面、10项内容:

     5个方面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党内监督、制度建设、作风建设情况。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

     10项内容: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应当召开专题研究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会议,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

(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惩防体系工作规划,分解落实惩防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六)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九)开展纠风工作,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十)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核的方式方法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年终目标责任考评工作一并进行。坚持年中检查与年底集中考核相结合、明查暗访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组织检查与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照每年制定下发的考核评分表,实行综合评定。

 

第四章  检查考核评分标准

第九条  对领导班子的检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法,考核结果以得分为基础,考核得分和综合评价等次由县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研究确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分数按比例换算后,计入各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总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户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评分表。

党政领导班子责任考核综合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按优秀档次评定;

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上(70)95分以下的,按合格等次评定;

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70分以下的,按基本合格等次评定;

综合得分低于60分的,按不合格等次评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反馈和结果运用

第十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告知反馈制度。

(一)  将结果反馈县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主要领导;

(二)将结果反馈各考核单位分管领导、联系领导;

(三)将结果反馈县纪委常委会;

(四)将结果反馈各考核单位。

第十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运用制度。

(一)奖励

1、年度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党政领导班子,可授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2、连续两年评定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在公务员年度考核时可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班子成员作为拟提拔重用的推荐对象。

(二)惩处

1、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党政领导班子,采取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2、连续两年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党政领导班子,对党政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3、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测评中合格票低于60%的,经组织核实,给予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等处理。

4、对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有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实行年终考核一票否决,经县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委批准后实施。

5、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三)其他

1、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领导班子要在一个月内向县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整改方案。

2、各单位要将考核情况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县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县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意见,报经县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分别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按照职责权限办理。民主测评及考核结果运用等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六章   

第十三条  县域内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户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评分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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