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中,一些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同志,就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有关问题进行询问。经中央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现就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1.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受党组织选派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是否需要清理?
答:近年来,一些地方选派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担任党组织书记、专职党务工作者、党建工作指导员,对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组发〔2014〕11号文件中关于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规定精神,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受党组织选派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的,不列入清理范围。
2.对选派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应如何规范?
答:根据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和中组发〔2014〕11号文件有关规定精神,选派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应从严规范,对选派人员要严格条件、严格管理,防止将应清退人员变相留任,中管干部一般不作为选派对象,地市厅局级干部应从严掌握,其他各级各类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选派。一要严格选人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从党性强、熟悉和热爱党建工作,而且精力比较充沛、有奉献精神的同志中进行选拔。二要坚持组织选派。全国性社会组织应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及其授权单位选派;地方社会组织应由省、市、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及其授权单位选派;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应由街道和乡镇党组织选派;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可由其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选派。重点向没有建立党组织或党建工作比较薄弱的基层社会组织选派。三要加强考核监督。选派单位要明确这些同志的党建工作职责,每年应组织他们进行述职并接受评议,对工作不称职的及时调整。
3.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是否可以在社会组织获取薪酬?
答:根据中组发〔2014〕11号文件规定精神,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的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社会组织获取薪酬和其他额外利益。
4.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的工作经费如何列支?
答:根据中组发〔2014〕11号文件关于“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财务工作有关规定,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需要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社会组织管理费用中列支。
5.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产生的差旅费如何开支?
答: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产生的差旅费,按照所在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同等职务人员标准,在社会组织据实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