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说法 | 坚决清除破坏营商环境“绊脚石”

信息来源:清廉西安网站   发布时间:2026-09-02   浏览次数:次  


基本案情

郝某,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容秩序管理处党支部书记、处长。经查,郝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共享单车业务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整治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通过实际控制的公司谋取商业机会,非法获利1600余万元,破坏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2024年10月,郝某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2025年6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5年9月,郝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洗钱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

释纪说法

本案中,郝某将公权力异化为个人攫取私利的工具,利用其担任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容秩序管理处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共享单车业务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整治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利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开展营利性活动,通过“比选会”暗示管理服务对象与其实际控制的公司签订合同,获取商业利益,以管理、整治共享单车乱象为契机,通过暗示、打招呼,让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揽业务,谋取商业机会并获利,严重扰乱城市管理领域市场经营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性质恶劣,应严肃追究刑事责任。(西安市鄠邑区纪委监委)

纪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监管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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