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教师、医生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问:教师、医生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答:监察对象,是指监察机关所监察的组织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分为四类:
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教师、医生是针对从事特定职业人员的称呼。这些人员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如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学校校长、医院院长等属于监察对象。如果只是从事教师、医生工作,而没有行政机关任命的职务,则不成为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
------------------摘自《中国监察》2011年第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