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示纪 | 五一期间 公车万万不能这样用

信息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19-04-28   浏览次数:次  

        五一小长假即将到来,想必有不少人已经开始计划驾车踏青出游。但出行之前,各级党员干部必须警惕,公车姓“公”,一定要严守公车使用管理规定,切莫越了公私之界。

 

  【典型案例1】某单位干部昝某公车私用问题。2018年五一假期,昝某在驻地值班期间擅离职守,带领值班司机及其亲属5人,驾驶公车到当地景区游玩。20189月,昝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并退赔车辆使用费。 

  【典型案例2】某单位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刘某违规使用公务加油卡问题。2018429日(劳动节期间),刘某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使用本单位公务加油卡为其私家车加油,用于去某县看望亲属,共计支付公款310元。201810月,刘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费用已补缴。 

  【典型案例3】某街道违规借用下属企业公车问题。20175月,该街道违规借用街下属某公司的3台车辆用作街道公务用车,由街党政办副主任曾某负责管理。20175月至20185月期间,曾某违规安排使用公车,导致该街12名干部既用公车又领补贴,造成不良影响。20191月,曾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借用车辆均退还给企业。 

  【纪律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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