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纪发7号印发协助基层审理案件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12-04-09   浏览次数:次  

户纪发〔20127

 

中共 户 县 纪 委

关于印发《县纪委协助基层纪委审理案件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旅游区管委会)纪委、县级机关各部门纪委(纪检组):

《县纪委协助基层纪委审理案件暂行办法》已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通过,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户县纪委

2012222

 

 

 

 

县纪委协助基层纪委审理案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基层纪委查处案件工作按照程序开展,保证基层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陕西省纪委关于县级纪委协助基层纪检组织审理案件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助审理是在基层纪委(纪检组)处理案件过程中,由县纪委审理室协助办案单位进行证据鉴别、事实认定、程序把关等工作,根据有关党纪政纪条规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由基层党组织或纪检组织依据其权限最终进行处理的案件审理工作方式。

第三条 凡经镇级或部门纪委立案调查并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案件,均应送县纪委审理室协助审理。

第四条 协助审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五条 协助审理的职责:

(一)协助基层纪检组织鉴别和使用证据,并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确认违纪行为及性质;

(二)根据党政纪条规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

(三)协助审查基层纪检组织办案程序,指导完善办案手续,规范办案文书;

(四)检查指导基层纪检组织执行处分决定工作。

第六条 协助审理的工作程序

(一)基层纪检组织在案件初核调查工作结束后,在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及办案程序等情况进行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县纪委审理室协助审理;

(二)县纪委审理室接到提请协助审理的案件后,确定专人协助基层纪检组织对案件进行审理;

(三)协助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县纪委审理室应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退回办案单位,由办案单位继续调查;

(四)经确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县纪委审理室研究,依据相关党纪条规对案件的定性及处理提出书面协审意见,由基层单位提交所在党组织讨论决定;

(五)基层纪检组织案件处理结束后,立即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并将案卷材料装订成卷,作为永久性档案由各单位档案室妥善保管。

第七条 提请协助审理案件的基层单位,在提请协助审理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请协助审理报告和初审意见;

(二)立案依据(上级的批件、信访简报、举报材料、有关领导批示、会议决定、初核报告、立案报告、立案决定);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受侵害人员的陈述、受审查党员的陈述、鉴定结论、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现场笔录等);

(四)错误事实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及有关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被调查人的检查或申辩材料,有关党组织对其申辩材料的说明;

(五)有关研究案件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等材料。

对因其他事项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还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党员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应追究党纪责任的,提请协助审理时,应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

(二)司法机关判决、裁定或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追究其党纪责任的,提请协助审理时,应提交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决定书;

(三)党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需追究其党纪责任的,提请协助审理时,应提交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决定书。

第八条 参与协助审理人员必须遵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要求,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确保案件质量。

第九条 县纪委审理室要定期与县法院、检察院、审计局、计生局、国土局等单位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有关党员和监察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违法犯罪以及违规违纪情况,督促基层纪检组织及时提取有关材料,及时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纪委,是指镇(旅游区管委会)纪委,县级部门纪委(纪检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审理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户纪发6号印发舆情报告处理制度的通知 下一篇户纪发8号成立纪检监察信访协调小组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