鄠邑区:发现问题“四步法”提升巡察工作质效

信息来源:区委巡察办    作者:杨彦辉   发布时间:2020-04-28   浏览次数:次  

“这算是重点问题还是问题线索?发现了‘不对头’的情况,能不能作为问题线索?问题线索如何界定、分类?”新上手的巡察干部们心中划着问号。针对这些问题,鄠邑区在巡察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形成发现、初审、复审、审定“四步法”,并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制订出台《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管理制度》。该制度着眼问题线索认定,解决“怎样认”的问题,规范初审复审,解决“准不准”的问题,规范移交方式,解决“用得好”的问题,推动巡察成果运用。

明确重点范围。明确问题线索的范围是巡察发现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区管干部及下一级主要负责人在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两个责任”等方面的问题;有关党员干部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明确发现手段。通过受理举报、谈话了解、实地查看、抽查检查等方式,广泛收集涉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情况反映。

审查确定线索。由巡察办业务科室初审文字表述、佐证资料和移交意见,提出补充完善建议,由巡察组组长进行完善再行提交。通过巡察办主任办公会复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确定问题线索,保证巡察问题线索的质量。

明确移交方式。巡察组根据《关于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理意见》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将问题线索移交表和佐证资料连同问题线索汇总表,经组长和联络员签字确认后移交区委巡察办。由区委巡察办统一向相关单位进行对接移交。

自巡察工作开展以来,鄠邑区经过六轮常规巡察、一次专项巡察、一次交叉巡察,共发现问题线索225个,分别移交给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和相关镇街纪委(纪工委)。通过问题线索的有力查办,提升巡察工作质量和水平,形成对违纪违法行为的长期震慑,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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