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机构

信息来源:鄠邑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9-07   浏览次数:次  

 

 

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委员会设9个派驻机构。

一、工作职能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区纪委监委授予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监督对象是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监察对象,发现问题及时向区纪委监委报告,向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通报,认真负责调查处理,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二、职能定位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由区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区纪委监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区纪委监委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驻纪检监察组与被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三、职责清单

(一)日常监督内容。对被监督单位以下情况,履行日常监督职能:

1.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

2.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3.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4.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5.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

6.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7.协助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传达学习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情况,以及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督促做好会议通知、议题、记录等资料整理工作。

8.监督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情况,列席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制度落实。

9.监督党委(党组)、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重点监督依法行政、政风行风、行政效能等情况。

(二)监督“三重一大”事项。

1.监督“重大决策”事项。重点监督决策内容是否超越权限,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2.监督“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点监督是否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监督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是否规范,任免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监督“重大项目”。重点监督“重大项目”立项报批手续是否齐全,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公开招标,项目施工与审批内容是否一致,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合理,项目建设过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4.监督“大额资金”使用情况。重点监督“大额资金”用途范围是否合理,拨付使用程序是否规范,是否经过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监督“追赶超越”各项任务落实情况。

1.聚焦精准扶贫脱贫,监督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严厉查处虚报冒领、贪污挪用、克扣截留等腐败问题,严肃惩治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等违纪问题。

2.聚焦优化生态环境,监督“铁腕治霾”等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严肃问责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聚焦优化发展环境,监督规范市场环境、便民服务环境等工作落实情况,着力查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严肃处理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4.监督“路长制”“河长制”等任务落实情况,不断改善广大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5.监督“四治一增绿”“民生九难”“十个一”民生工程等任务落实情况,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

6.监督“三个革命”“最多跑一次”等任务落实情况,推动行政效能优化,持续改进工作作风。

(四)宣传教育工作。

1.传达上级管党治党新精神、新要求。

2.根据区纪委宣传部统一安排,组织开展专题性宣传教育活动。

3.督促被监督单位结合各自特点创新宣教方式和途径,整理上报被监督单位组织开展的宣教活动。

四、监督方式

1.建立“五个台账”,即: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及其下级党组织基本情况台账;党员基本情况台账;“三重一大”事项台账;行政权力台账;廉政风险敏感点台账。根据台账登记情况,定期对被监督单位重点工作、重要岗位、重要防控点进行检查,对于高风险行业,一年检查一次;对于一般行业,每三年检查一次,对于群众反映强烈或信访问题较多的,可不定期抽查。

2.派驻纪检监察组对照年度目标责任书要求,每半年对各监督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3.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副组长参加或者列席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专题会议。

4.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或者复印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5.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对被监督单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6.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把好被监督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

7.受理对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和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受理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和党员干部不服处分的申诉。

8.派驻纪检监察组要灵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采取谈话提醒、约谈等方式处理,需要函询、初核的,按照有关程序审批。

9.经区纪委监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被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涉及被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的问题线索;调查被监督单位内设机构及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干部问题线索。

10.派驻纪检监察组调查被监督单位管理干部违纪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按程序审批后予以立案审查,并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立案审查决定。

11.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针对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被监督单位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

12.派驻纪检监察组有权按照党内法规规定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五、工作报告制度

1.派驻纪检监察组每月向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委务会书面报告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报告被监督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纪律作风、“三重一大”事项、问题线索处置等情况。

2.如遇特殊事件或重要情况可一事一报。

3.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每半年向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委务会报告述职述廉述效情况,报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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