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

信息来源:鄠邑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4-13   浏览次数:次  

2019124办发〔2019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追赶超越”和“五个扎实”要求,充分调动全区党员干部干事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鼓励创新、支持担当、宽容失误、允许试错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及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印发的《西安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等工作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等全区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农村(社区)基层组织,以及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实施主体和容错纠错的认定机关为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包括区纪委、区监委、区纪委派驻纪检组、镇街纪(工)委。

第五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六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正确运用“三个区分开来”,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累犯与初犯的界限,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二章  容错适用范围、情形及程序

第七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党员、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及后果影响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八条  容错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精神的;

(二)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未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暗箱操作的;

(三)遵守廉政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

(五)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未直接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事件,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对同一工作和问题中重复出现的失误偏差,只能适用一次容错免责。

第九条  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

(一)在落实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或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无先例遵循、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因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主动作为、强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六)在亲商助企、项目审批、城市治理、市容绿化等工作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七)在基层治理、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破解难题、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在改革创新的工作中,出现失误偏差后,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消除不良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十)在征地拆迁、执法管理等工作中,因方式方法不当引发矛盾,但未造成重大后果且能积极化解的;

(十一)实施容错的单位和个人,非因主观故意,基于条件所限,对容错对象隐瞒的违纪问题未发现的;

(十二)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十条  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申请容错: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

(二)以改革创新为名,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的;

(三)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脱贫攻坚工作、扫黑除恶工作、重大群体性事件中负有主要直接领导责任的;

(四)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同一工作失误的;

第十一条  容错认定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启动。党委(党组、党工委)、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受理信访举报、舆情信息时,发现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主动启动容错程序。

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本实施细则容错情形之一的,在处理决定下达前,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机关或部门提出书面容错申请。

容错申请中要写清容错事项和理由,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调查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在受理容错申请后,应当成立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客观公正处理。调查核实工作应在受理容错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调查报告。对于情况复杂或存在争议的,经受理机关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调查核实期限,但最多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必要时可以采取公开听证或第三方评估,对有关改革工作进行必要性、民意认可、获得感等相关评价,综合考虑是否应当进行容错。

(三)认定反馈。调查核实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受理机关或者部门应组织集体审议,作出是否容错的认定结论,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及其所在党组织进行反馈。因情况复杂难以认定的,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期满给予结论性意见。对于不符合容错性情形的,应当给予书面回复。属于容错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在审查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中发现符合容错情形的,经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组织(人事)部门部务会审议后,可以直接作出容错认定。

对于已有认定结论的容错申请,除有新证据支撑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再受理。

(四)报备。作出容错认定的机关或部门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五)跟踪回访。党委(党组、党工委)、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的党员干部,自作出容错认定结论之日起,一年内由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的受理机关或部门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回访谈心、教育疏导,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帮助其查找问题原因,改进工作。

第三章  纠错运用规则

第十二条  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和个人,但未构成给予党政纪处分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纠错改正:

(一)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要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坚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关规定处理。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党委(党组、党工委)、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党员干部所犯错误的性质,实施分类处置,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三)党委(党组、党工委)、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

第四章  保护与澄清

第十三条  按照“谁调查、谁澄清”的原则,调查机关或调查组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澄清、保护干部: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与相关人员谈话、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及时查处、打击制造谣言、诬告陷害和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党员和监察对象诬告陷害他人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或必要的组织处理,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非党员和监察对象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综合考虑,依纪依法公正处理。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区委将贯彻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  容错纠错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年度考核、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等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单位或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五)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坚持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个人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将容错纠错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依规容错、合理容错、及时纠错、坚决纠错、澄清是非,打击诬告,消除党员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党员干部积极作为;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党员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商区纪委区监委、区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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